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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7-11-07 00:00:00
进一步放宽落户试行政策,发布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
10月11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
——市区分级,市场运作。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鼓励和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作为供给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统筹施策,保障基本。坚持新建、配建、改建并重,租赁、销售、共有产权并举,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大学毕业生基本住房需求。
——倡导共享,集约利用。完善共有式的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集约利用空间,降低建安成本,使大学毕业生有房住、好安居。
二、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一)新建一批。
在长江新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学生集中就业区域,开发配套完善、宜居宜创的“长江青年城”“青年社区”。鼓励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体土地等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二)配建一批。
地铁站点及沿线、“三旧”改造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大学毕业生需求,按适当比例配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现代产业园、科创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园区,按照产城融合的理念,配建相应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配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探索“竞地价”与“竞配建量”相结合的土地招拍挂方式,引导企业加大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配建力度。
(三)改建一批。
鼓励企业将自有商业、办公用房和员工宿舍等改造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要求等前提下,鼓励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支持将闲置公寓等改建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四)盘活存量。
结合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大学毕业生租赁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租赁“城中村”改造还建的闲置房源作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在大学毕业生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区域,将部分公租房房源调整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三、降低开发和租售成本
(一)降低企业开发建设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综合运用金融、土地、投资、减费等多种举措,降低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从事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运营、捐赠或提供住房作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探索通过租赁方式供应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安排一定规模的贷款额度,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二)降低大学毕业生租赁和购置成本。
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开发和销售模式,推行共享厨房、共享洗衣房、共享客厅等共享模式,鼓励企业拓展市场运营增值空间,降低租金和房价。针对大学毕业生开展共有产权房试点。对缴纳一定年限住房公积金的大学毕业生,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租金;在购置大学毕业生安居房时,可享受公积金和商业贷款“首套房”政策,并在退出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后再购买普通商品房时,仍享受公积金“首套房”政策。
四、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
(一)实行资格准入机制。
对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大学毕业生,按照“高端优先、结构优化、突出重点、保障公平”原则,采取轮候摇号方式进行配租、销售。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在我市创业就业满1年,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可申请购买1套大学毕业生安居房。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拥有武汉市户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二)实行循环退出机制。
大学毕业生安居房不能上市交易。如需出售,拥有完全产权的,由原出售人按照届时市场价80%回购;拥有共有产权的,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以届时市场价80%回购。大学毕业生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的最多可再延长2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执行。承租人超出最长租住期限或不再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大学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在购买商品房或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后,应退出大学毕业生租赁房。
(三)实行监督管理机制。
申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按合同约定居住作出书面承诺。对弄虚作假、转租转借、违规经营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租住、购买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10月11日,市招财局、市公安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提出留汉大学毕业生年龄不满40周岁的,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也于11日发布《武汉市大学毕业生在汉工作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具体为大学专科生4万元、大学本科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8万元。通知说明,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适用于在武汉地区初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的最低年薪项目包括每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和奖金等货币化收入。上述收入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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