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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
2017-08-08 00:00:00
6月,武汉市新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召开,吹响了“新民营经济”集结号;
7月,武汉发布《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武文[2017]24号,全文如下:
为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打造新民营经济成长高地和集聚地,推进武汉赶超发展,现就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
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给予企业财政补贴100-200万元。对购买本市民营企业在武汉研制生产的国内首台(套)新产品的,市财政按产品单件实际价值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产品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建立全市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推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试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网信办)
四、推出“增信通”贷款。
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根据纳税、社保等征信情况,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增信,提高其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农商行、汉口银行)
五、推动开展“助保贷”业务。
与金融机构共同筛选建立武汉市轻资产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组建规模5亿元的轻资产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资金,通过“助保贷”形式,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互联网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领域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
将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扩大至5亿元。将中型制造业企业纳入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范围。对办理不动产抵押时间较长的企业,适当延长其资金使用时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七、培育壮大创业投资。
壮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母基金规模,引导各类资本投向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标准的初创期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的滚动扶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在武汉设立分部,扩大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联合创投机构、知名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等共建天使投资基金,为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团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八、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对生产经营规模和财政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行业骨干企业,向其发放人才购房“房票”,企业人才凭票可在武汉购买首套住房并享受补贴,持票人由企业自行确定,单个企业不超过20人。对新引进、新创办并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认定标准的,对其发放生产经营“房票”,用于租购厂房、经营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九、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成本。
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3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经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75%摊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充实市级PPP项目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市、区属国有资本新投资设立企业,除特别规定外,尽可能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依规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使用中小民营企业产品的本地配套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
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含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文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三、加强民营企业新型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
以各区为主体,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重点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光电器件和激光、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北斗及地理空间信息、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产业领域,设立行业性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采取社会办学、政府补贴的形式,免费向民营经济企业提供技能培训。争取国家支持,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武汉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十四、搭建全市统一的企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
依托“市民之家”网上办事大厅,开辟武汉市企业政策网上服务窗口,集纳全市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方便企业查阅、咨询、搜索、申报和网上受理、部门分办、限时办结的原则,打造企业政策服务新模式。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集成机构“减窗口”,集成流程“减环节”,集成信息“提效率”,方便企业办事。(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编办)
十五、关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加大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注重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积极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对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奖等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激励机制和协调服务机制。
发布年度“武汉市优秀民营企业100强”、“武汉市新民营先进制造业企业50强”等荣誉称号,宣传标杆企业。发布年度“武汉市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市领导与民营经济重点企业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市以前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凡与本《政策措施(试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试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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