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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企联
2019-06-05 16:07:5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9]36
号
)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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